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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20230406-267930
                • 分類: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政府令 ;
                • 發布機構: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4-06
                • 名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022年第1號齊齊哈爾市政府令的決定
                • 文號: 市政府令第1號
                • 有效性: 現行有效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022年第1號齊齊哈爾市政府令的決定
                發布日期: 2023-04-06     來源: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022年第1號齊齊哈爾市政府令的決定》業經2023年3月20日市政府17屆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沈宏宇       
                2023年4月6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022年第1號齊齊哈爾市政府令的決定


                  根據《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研究處理<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的決定>有關問題的函》(司辦函〔2022〕1565號)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建議,市政府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的決定》(2022年第1號齊齊哈爾市政府令,以下簡稱《決定》)進行了相應修改。市政府決定:
                  一、將《決定》附件4《齊齊哈爾市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表(742項)》轉變行政權力第1項“對事業單位違反登記事項的處罰”的“調整理由”調整為“保留”;“實施依據”調整為“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實施主體”調整為“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二、將《決定》附件4《齊齊哈爾市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表(742項)》轉變行政權力第2項“對事業單位登記事項的行政監督檢查”的“調整理由”調整為“保留”;“實施依據”調整為“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實施主體”調整為“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三、將《決定》附件4《齊齊哈爾市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表(742項)》轉變行政權力第3項“權限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調整理由”調整為“保留”;“實施依據”調整為“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職權名稱”調整為“事業單位登記”;“實施主體”調整為“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四、將《決定》附件4《齊齊哈爾市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表(742項)》取消行政權力第141項“對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擅自施工的處罰”的“職權名稱”調整為“對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擅自施工的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釋放經濟發展活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承接落實2020年省政府2號令383項行政權力,其中,取消104項,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項、屬地化管理265項;根據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和法律法規的修改立廢,對742項行政權力進行調整,其中,取消141項、下放567項、暫停實施4項、轉變24項、轉為保留3項、合并2項、省上收1項。
                  各縣(市)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的落實和銜接工作。
                  一是對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要認真制定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二是對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要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對依法需要委托的事項,要及時辦理委托手續。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按照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的要求,優化辦理流程、改進審批方式、壓縮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三是對屬地化管理的執法權力事項,要制定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其中,涉及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仍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實施。市級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上級交辦、重大、跨區域、掛牌督辦及影響面大的案件查處。
                  四是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市直有關部門要做好指導對接,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各縣(市)區能夠有效承接。
                  五是對暫停實施、轉變、合并等調整的權力事項,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加快推進配套措施和相關制度建設,確保行政權力規范運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落實省政府2號令取消行政權力事項表(104項).xls
                     2:承接省政府2號令下放及委托行政權力事項表(14項).xls
                     3:承接落實省政府2號令屬地化管理執法權力事項表(265項).xls
                     4:齊齊哈爾市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表(742項).xls

                 

                  原文件下載: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022年第1號齊齊哈爾市政府令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號).zip


                  文件解讀地址:Newsgk_showGkmlNews.action?messagekey=267931

                (責任編輯: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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